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2-11-1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川财农〔2022〕13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财政厅、水利厅对《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9〕1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厅〔2022〕5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以及省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后扶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后扶资金采取按标准、项目法以及因素法等方式分配管理。
(一)直发直补资金按标准分配。
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全省纳入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人数测算分配。
(二)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开展的重点任务等采取项目法定额补助,其余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1.经核实的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人数(权重65%)。以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2.全省统筹大中型水库对社会的贡献情况(权重15%)。以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已发电的装机容量和大中型水库库容量为依据。
3.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等情况(权重20%)。巩固拓展水库移民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由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方面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当年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后剩余资金,调整至前两项分配因素。
项目资金分配结合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等进行综合平衡,体现结果导向。
每年项目资金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财政厅、水利厅在收到中央后扶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州)、扩权县(市)。市(州)在收到后扶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县(市、区)。
第六条 后扶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直发直补资金。用于全省纳入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移民直接补助。
(二)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及经济社会发展,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7.省级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8.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财政厅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在省级财政政府性基金中安排水利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督检查等。水利厅按照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依法确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
第八条 后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2.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
3.楼堂馆所建设;
4.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6.其他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各地安排使用项目资金时,可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后扶资金由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厅负责后扶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水利厅负责组织申报核定并动态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指导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四)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项目资金相关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直发直补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核实移民人数并报送至水利厅,水利厅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财政厅据此拨付资金并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后扶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其中:扩权县(市)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非扩权县须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县级报账管理制度,确保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后扶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后扶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移民管理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后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重点明确资金分配、支付管理、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并抄送财政厅、水利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6年,到期前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9〕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