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9-09-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川财规〔2019〕13号
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开发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易地扶贫搬迁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参照财税〔2019〕5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涉及省与市县收入分成的按原分成比例退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审核: 阚忠钰 责任编辑: 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