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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凯发网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12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规定,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现就免征2021年及以后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一)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三)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纳税人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纳税人也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享受免征。

  11月1-10日,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

  (二)申请资料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免税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申请免税当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2.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二种情形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相应以前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三)核准程序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房土两税免税申请的办理机关。

  11月征期时,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纳税人可根据初核意见享受房产税免征,后期以县级人民政府的核准意见为准。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次年1月20日前,纳税人应补充提供上一年度疫情期间的财务报表,并就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对免征税款进行最终认定。

  经核准或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前期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税款。

  四、适用期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1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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