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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凯发网

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攀枝花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3529

 

攀枝花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提高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市财政局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级部门(单位)、政府全额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的项目;以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 50%的经营性项目,或财政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市本级运用 ppp、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实施的项目,社会资本或特许经营者应在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参照本规程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市财政一级部门预算单位。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竣工财务决算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结算定案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财政局批复范围。1.市级主管部门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2.不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 50%的经营性项目。

(二)主管部门批复范围。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2.主管部门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实施的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决算审核批复原则

第八条 项目决算批复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开展。主管部门积极对接市审计局,对于未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由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决算,主管部门将评审结论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评审结论后批复项目决算。

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决算,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后批复项目决算。

已经市审计局进行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符合决算批复要求的,不用再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可参照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批复项目决算。

第九条  虽经评审机构评审或审计,但市财政局、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应重新开展项目决算评审:

(一)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有关要求。

(二)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

(三)项目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四)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问题未整改完毕,存在重大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

(五)其他影响项目决算完成投资等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业务。

第十一条  委托评审机构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主管部门不得委托同一评审机构开展预算评审和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据实核拨。

第三章 决算评审方式、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主要是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资料进行评审。

(一)政策性评审。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评审。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以及项目造价控制情况等。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依据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二)国家、地方以及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地方颁布、出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

(四)本项目相关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调整批复文件、历年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

2.项目决算报表及说明书。

3.历年监督检查、审计意见及整改报告。

4.项目施工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决算结果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是否存在多计工程量、虚假签证、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等问题;单位、单项工程造价是否在合理或国家标准范围,是否存在严重偏离当地同期同类单位工程、单项工程造价水平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核算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情况。具体包括:

(一)建设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是否存在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合规。

(四)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已落实接收单位。

(五)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六)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之间是否存在错误。

(八)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资金筹集情况。

1.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资金筹资成本控制是否合理。

(二)资金到位情况。

1.财政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预算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2.自筹资金是否按批复的概算、计划及时筹集到位,是否有效控制筹资成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财政资金情况。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规定。

2.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在各投资者间的计算是否准确;应上缴财政的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及时交回,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情况审核主要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决策程序是否科学规范,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等。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审核决算报告及评审或审计报告是否反映了建设管理情况: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是否建立和执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代建制;是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有效;招投标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工期是否按批复要求有效控制。

第二十条  概(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未完成建设内容等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条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形成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是否正确按资产类别划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第四章 决算批复程序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评审和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提出决算批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后,可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为本部门批复范围。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或单项工程是否已完工。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概(预)算总投资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3.项目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予以退回。

4.对于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审核其是否已完成整改,如未完成整改或违规违纪问题未结案的,则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经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决(结)算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评审报告及审核表。

2.审核决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决算报表和报告说明书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通过的,进入批复程序;审核未通过的,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报送单位补充完善;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决算批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交回市级财政。项目决算批复时,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交回,未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限时缴回,并指出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交回市级财政;决算审核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原则上按原可研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

(四)批复项目结余资金和审减投资中应上缴市级财政的资金,在决算批复后30日内,由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上缴。

(五)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六)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决算批复申请后,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到位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及审核结果批复项目决算。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所有市级项目决算管理工作,均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各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主管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由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随机进行抽查复查。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依据的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2378日起施行。市财政局20181130日印发的《攀枝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费用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及2018124日印发的《攀枝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核)资料交接单

      2.xxx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附件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核)资料交接单

 

(注:本交接单一式两份,被评审单位、评审机构各执一份)

承诺书:被评审单位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被评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移交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审核机构接收人签字:                                    

                                                

 

附件2

xxx

关于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参考格式)

 

xx单位(部门):

《关于审批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函》等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经审核,现将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xxx(投资主管部门)《关于xx项目投资概算的批复》(以实际概算批复文件为准),本项目概算总投资__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__万元、省级财政资金__万元、市县级财政资金__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__万元。

二、项目决算情况

经审核,本项目实际决算完成投资__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__万元、省级财政资金__万元、市县级财政资金__万元、项目建设单位自筹__万元;实际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评审审减(审增)投资__万元,项目存在资金缺口__万元。你单位(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原则上按可研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若没有资金缺口,可不写)。

三、项目结余资金

经审核,本项目结余资金___万元,其中按照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且已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结余资金___万元。(未按时交回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交回问题)。

四、交付使用资产

本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包含___个单项工程,总计___万元;固定资产合计___万元,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合计___万元,设备/工具/器具/家具合计___万元;流动资产合计___万元;无形资产合计___万元。

五、转出投资

本项目转出投资包含___个单项工程,总计___万元;固定资产合计___万元,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合计___万元,设备合计___万元;流动资产合计___万元;无形资产合计___万元。

六、待核销基建支出

本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包含___个支出类别,总计___万元;包含___个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财政投资支出类别,合计___万元;包含___个用于家庭或个人的财政补助支出类别,合计___万元。

七、其他事项

你单位(部门)收到本批复文件后,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除涉密信息外,应及时将本批复文件在你单位(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若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还需在批复文件中进行披露,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附件:.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xxx

                            

抄送:(市财政局,xxx

 

相关链接:《攀枝花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审核: 刘怀谷   责任编辑: 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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