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攀枝花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2-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单位:
《攀枝花市共同富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攀枝花市共同富裕领导小组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
富裕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代章)
2024年1月16日
攀枝花市共同富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的总体部署,执行好进一步增收节支防范风险、推动攀枝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试验区的财政措施,加大对共同富裕工作的财政投入,由市级财政设立攀枝花市共同富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级主导、上下联动、整合资源、推动共富”的总体原则,采取“提取 拼盘”方式,由市、县(区)共同承担。资金全额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作为市级预留财力,用于全市范围内共同富裕有关支出。
专项资金规模暂定5亿元、期限暂定2年,其中:2024年安排2亿元,2025年安排3亿元。专项资金到期前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确定是否继续设立,并根据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确定规模。
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各县(区)和钒钛高新区2024年、2025年按照上一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数(剔除矿业权出让收益)分别计提2%、3%。
(二)市级财政通过对市级专项资金“消、转、并、留”、统筹当年新增上级补助资金、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补足资金额度。市级不再单独设置规划及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市级共同富裕专项支出、促县乡发展支出、育儿补贴等预留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共同富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共富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各资金具体投向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分配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下达资金预算、开展资金审核拨付,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共富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汇总全市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调剂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资金具体投向领域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计提专项资金并足额编入年初预算,纳入当年与市级财政结算事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预算绩效管理。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资金申报,由财政部门和共富办负责汇总资金需求,经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共富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资金具体投向领域市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纳入全市年度“共同富裕试验区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支出。
(二)全市重要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支持城乡融合、缩小“三大差距”等。
(四)人力人才方面支出,主要包括共富人才引进、育儿补贴市、县(区)支出等。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共同富裕的其他重点支出。包括各类全市性创建活动市、县(区)支出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平衡预算、偿还债务、ppp项目付费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以及“三公”经费和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比例、定额和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推动财力下沉县(区)原则,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出方式。具体由市财政局商市共富办(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七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和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钒钛高新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共富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资金具体投向领域市级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分批次报请市政府审议,并报市共同富裕试验区领导小组备案。资金分配方案按照《攀枝花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分配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执行;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分配资金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市、县(区)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确保在年度内使用完毕,确需结转下年度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闲置沉淀、低效无效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收回并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共富办(市发展改革委)以及资金具体投向领域市级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开展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强化问题导向,对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县(区)审计部门按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审计。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财政局公开各级专项资金计提和安排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钒钛高新区可结合辖区内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实际,研究细化本级共同富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